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: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假设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,签订分期收款合同,2017年1月发货,分三年,每年12月份收取117万元,三年累计收取351万元,那么这里开票有三种方式,第一种2017年和2018年12月不开票,做未开票收入,申报两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,2019年12月开351万全额发票,但只缴纳增值税17万元,第二种于2017年12月开具全额351万元发票,则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额申报,第三种方式每年12月分期开具发票,一共开三张,但问题出来了,设备只有一台,单价只有一个,开三张票,这三张票面上的数量与单价怎么开?难道每次开0.33台,单价303万吗?因为这样才能凑齐金额100万啊,
但脑子左思右想,明明一台设备,怎么会出现0.33台设备呢?不合乎逻辑啊,
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:其他栏次填开要求。“规格型号”、“单位”、“数量”、“单价”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,无此项目可不填。“收款人”、“复核”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,“开票人”栏为必填项,“销售方(章)”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照此逻辑,该不填的就不要填,否则成了画蛇反添足,画虎却类犬,按照人类的正常思维,一台设备就是一台,纳税人买入后也是按一台设备来核算的,不可能拿到0.33台,就按0.33台作一个固定资产,既如此,数量与单价就不需要填了,
不过奇怪的是,我们的开票系统却有个问题,如果你不填数量就开不出来,比如笔者去国税代开一笔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,如果不在数量栏填“1”,单价就是咨询费金额,系统就通不过,真正是咄咄怪事,设备要拆分出三分之一台,服务费居然还需要数量,用汉字翻译一下,“一个服务”真正是贻笑大方。
所以说,这个系统开票的毛病能否改一改呢,你不是逼着企业为了开票通过而违心的篡改中华民族的汉字,几千年以来居然出现了一个服务,三分之一设备的笑话。敢不慎吗